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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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補(捐)助案件,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院各該主管業務廳(處)通知申請補(捐)助機構檢據撥款(格式如附件三)。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接受補(捐)助之機構,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跨年度不得辦理,最後結報截止日為十二月二十日),將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一)、實際支用經費結報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之二)及黏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二之三),送本院辦理結報。 (三)接受補(捐)助機構,對於各類所得應負責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並於支出憑證蓋章證明。 (四)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格式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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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第8條的內容,針對每一項進行釋義如下: 一、申請補(捐)助案件,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院各該主管業務廳(處)通知申請補(捐)助機構檢據撥款(格式如附件三)。 - 這項規定指出經審查核定後,由司法院各該主管業務廳(處)向申請補(捐)助機構發出通知,告知將要撥款的相關細節。這通知可能包括撥款的金額、付款方式等。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接受補(捐)助之機構,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跨年度不得辦理,最後結報截止日為十二月二十日),將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一)、實際支用經費結報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之二)及黏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二之三),送本院辦理結報。 - 根據這項規定,接受補(捐)助的機構必須在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成果報告書、實際支用經費結報明細表和黏貼憑證用紙的填寫,並提交給司法院辦理結報。這些文件可能包含計畫執行成果的描述、支出的詳細明細和相關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三、接受補(捐)助機構,對於各類所得應負責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並於支出憑證蓋章證明。 - 這項規定指出接受補(捐)助的機構需要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負責扣繳所得稅,並在支出憑證上蓋章加以證明。 四、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格式如附件四)。 - 這項規定指出在結報時,除了詳細列出支出的用途外,還需要清楚列明實際支出的總額和各機關實際提供的補(捐)助金額。可能需要填寫附件四中的相關表格。 以上解釋參考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中所提供的參考資料。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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