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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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院對於核定補(捐)助之案件,得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追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機構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申請機構接受本院補(捐)助而辦理之採購案,其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捐)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院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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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第9條內容如下: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對於核定補(捐)助之案件,得派員了解辦理情形。這表示司法院有權派遣人員去了解並監督補(捐)助機構的辦理情況。 二、本條第二項規定,對於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果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了應追回該部分的補(捐)助經費外,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這表示如果補(捐)助款的使用情況不符合要求,司法院有權追回款項並停止補(捐)助一段時間,並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決定停止的時間。 三、本條第三項規定,如果申請機構接受司法院補(捐)助而辦理的採購案,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捐)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則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并應受司法院監督。這表示如果補(捐)助金額在採購案中佔比較大的比例,且超過公告金額,則必須遵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并受到司法院的監督。 以上解釋參考了法規「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及相關政府文件「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確保資料與問題有關連並以最新版本為準。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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