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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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捐)助原則: (一)前點第一款:須受安置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家庭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低收入戶。 2.安置期間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經該管少年保護官訪視評估認有補(捐)助必要。 (二)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由本院依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額度就申請機構所提計畫之服務目標及預期效益審查後,核定補(捐)助項目及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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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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