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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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離職時檔卷之歸還) 現任大法官及書記處同仁離職時,應完成調閱檔卷之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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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員工離職時檔案管理作業要點第12條的規定,當現任大法官和書記處的同仁離職時,他們應該完成將調閱的檔卷歸還的程序。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並無法確定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以及任何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對該問題進行具體的釋義或提供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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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