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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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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離職時檔卷之歸還) 現任大法官及書記處同仁離職時,應完成調閱檔卷之歸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員工離職時檔案管理作業要點第12條的規定,當現任大法官和書記處的同仁離職時,他們應該完成將調閱的檔卷歸還的程序。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並無法確定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以及任何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對該問題進行具體的釋義或提供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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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 12 條規定:「第十二點 (離職時檔卷之歸還) 現任大法官及書記處同仁離職時,應完成調閱檔卷之歸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