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 (法源)
為妥適辦理大法官審理案件檔案管理之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4.18
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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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檔卷管理單位)
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之裝訂及保管,由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以下簡稱書記處)負責。
第三點 (檔卷內容應嚴守秘密)
檔卷內容涉及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內部準備、審理、評議及其他經過情形,均應嚴守秘密。
第四點 (檔卷之分類及保存年限)
經作成解釋之案卷、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之案卷,應永久保存(以下併簡稱「永久保存卷」);解釋案經不受理者,其檔卷(以下簡稱「解釋案不受理卷」)保存十年。
第五點 (案卷之裝訂之製作)
大法官審理案件卷宗(以下簡稱案卷)之裝訂,由書記官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後,送檔卷管理人員點收歸檔:
一、永久保存卷
(一)整理相關文件資料,製作案件進行紀錄表及文件清冊,依序逐頁編號。
(二)案卷經編妥頁碼後,應先會承辦該案件之助理,確認卷內資料有無缺漏或應補充者;經確認無誤後,裝訂成冊。
二、解釋案不受理卷,由書記官備齊相關文件資料,依序逐頁編號,裝訂成冊。
前項二類案卷經訂妥無誤後,均應於公文管理系統中作結案處理,並於卷面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久保存字樣;在登記歸檔簿後,送交檔卷管理人員點收歸檔,成為檔卷。
第六點 (歸檔案卷之退回)
檔卷管理人員收到歸檔案卷後,應與呈核清單詳加核對,如發現案號、名稱、件數,與歸檔簿所載不符時,應退回承辦書記官更正。
第七點 (檔卷之保管)
永久保存卷及解釋案不受理卷應分置存放。
檔卷管理人員點收案卷確認無誤後,應登入檔卷保存簿並完成電腦作業程序,再將檔卷依號序放置卷櫃,妥善保管。
第八點 (檔卷之調閱)
檔卷除現任大法官及書記處同仁有調閱之必要者外,不得調閱。書記處同仁調閱,應經科長級以上人員之核准。
調閱檔卷時,應由調閱人填具調卷單,送檔卷管理人員辦理。
檔卷管理人員調出檔卷時,應即登載於調卷登記簿;檔卷歸還時,記明歸還日期,以資查考。
第九點 (調閱檔卷者應注意之事項)
調閱案卷人應妥善保管調閱之檔卷,不得有遺失、污損、轉借,或擅自拆散、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等破壞檔卷或變更檔卷內容之情事,且應避免檔卷資料外流。
永久保存卷應於調閱當日下班前送還檔卷管理人員。
第十點 (調閱檔卷經歸還後之處理)
檔卷管理人員對歸還之檔卷,應先查驗,經查驗無誤後,即於調閱紀錄簿註明歸還時間,並將原調卷單註記「檔卷已還」,交還調閱人,將檔卷儘速歸回原位。
第十一點 (逾保存年限檔卷之處理)
解釋案不受理卷由書記處保存逾三年者,應由檔卷管理人員造具清冊,經主管人員審核後,移交本院秘書處保管;逾保存年限者,由秘書處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處理之。
第十二點 (離職時檔卷之歸還)
現任大法官及書記處同仁離職時,應完成調閱檔卷之歸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4.1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