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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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 (歸檔案卷之退回) 檔卷管理人員收到歸檔案卷後,應與呈核清單詳加核對,如發現案號、名稱、件數,與歸檔簿所載不符時,應退回承辦書記官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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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了檔卷管理人員收到歸檔案卷後的作業流程。第6點中提到,檔卷管理人員應詳加核對收到的歸檔案卷與呈核清單的內容是否一致。若發現案號、名稱、件數等與歸檔簿所載不符的情況,應退回給承辦書記官進行更正。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歸檔案卷的準確性和一致性。如果檔卷管理人員發現有關案件的相關資訊與歸檔簿所載不符,退回給承辦書記官進行更正可以修正錯誤並保持資料的正確性。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檔卷時的準確性和統一性。 這個規定的範例可能是在核對歸檔案卷和呈核清單時,檔卷管理人員發現案號與歸檔簿所載不符的情況,例如案號為A123,而歸檔簿所載的案號為B456。在這種情況下,應將該案卷退回給承辦書記官更正,以確保資料準確且一致。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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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