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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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案卷之裝訂之製作) 大法官審理案件卷宗(以下簡稱案卷)之裝訂,由書記官分別依下列程序辦理後,送檔卷管理人員點收歸檔: 一、永久保存卷 (一)整理相關文件資料,製作案件進行紀錄表及文件清冊,依序逐頁編號。 (二)案卷經編妥頁碼後,應先會承辦該案件之助理,確認卷內資料有無缺漏或應補充者;經確認無誤後,裝訂成冊。 二、解釋案不受理卷,由書記官備齊相關文件資料,依序逐頁編號,裝訂成冊。 前項二類案卷經訂妥無誤後,均應於公文管理系統中作結案處理,並於卷面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久保存字樣;在登記歸檔簿後,送交檔卷管理人員點收歸檔,成為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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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5條,該條規定了案卷的裝訂程序和相關要求。根據此條規定,書記官在裝訂案卷之前,應按照一定程序進行整理相關文件資料,並製作案件進行紀錄表及文件清冊,依序逐頁編號。裝訂完畢後,應由助理確認卷內資料是否完整無誤。對於永久保存的案卷和解釋案不受理的案卷,在訂妥且無誤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中作結案處理,並在卷面上標明保存的始期、終期或永久保存字樣。最後,將已登記歸檔的案卷交給檔卷管理人員點收歸檔,成為檔卷。 範例:假設有一個案件被審理並完成,書記官按照要點第5條的規定整理了相關文件資料,並製作了案件進行紀錄表及文件清冊,對每頁進行了編號。在助理確認卷內資料無誤後,書記官將案卷裝訂成冊。根據公文管理系統的記錄,案卷被結案並標明了保存的始期和終期。最後,案卷交給檔卷管理人員點收歸檔,成為檔卷。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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