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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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檔卷之分類及保存年限) 經作成解釋之案卷、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之案卷,應永久保存(以下併簡稱「永久保存卷」);解釋案經不受理者,其檔卷(以下簡稱「解釋案不受理卷」)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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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4條,經作成解釋之案卷、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之案卷應永久保存,即永久保存卷,而解釋案經不受理者的檔卷則保存十年,即解釋案不受理卷。這意味著經審理的案件以及特定案件的檔卷將會進行永久保存,而不被受理的解釋案則只需保存十年。這些規定確保了對重要案卷的保存和管理。關於這些保存年限的具體適用情形以及相關的案例,需要參考司法院相關文件或裁判書等來獲取更具體的信息。
- 彈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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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