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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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逾保存年限檔卷之處理) 解釋案不受理卷由書記處保存逾三年者,應由檔卷管理人員造具清冊,經主管人員審核後,移交本院秘書處保管;逾保存年限者,由秘書處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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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第11條是關於逾保存年限檔卷的處理。根據這條規定,如果解釋案不受理卷已經保存超過三年,書記處應該製作一份清單,經主管人員審核後,移交給司法院秘書處進行保管。如果卷已經超過保存年限,則由秘書處根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和銷毀辦法來處理。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作業要點本身,特別是第11條,以及相關的檔案保存年限和銷毀辦法。具體來說,可以參考司法院的檔案管理規定,例如《檔案管理手冊》或相關法規如《檔案法》,以了解檔案保存年限的規定和應對逾期保存的程序。
- 核名詞
-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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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