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事務官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1

快速跳轉

一、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經異議抗告發回裁判結果之認定如下: (一)終結程序之處分經法院或抗告審部分維持、部分廢棄確定者,各以零點五件計 算。 (二)終結程序之處分經法院或抗告審以法令變更或新增不及適用,或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判、判例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判、判例或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變更或新增不及援 用為唯一原因,廢棄或變更而確定者,以維持論。 (三)終結程序之處分雖經法院或抗告審廢棄或變更,但原處分結果及認定之事實、 理由與最後確定裁定之結果相同,其在同一年度內者,將原辦案維持率資料更 正為正確,不在同一年度內者,就該件以維持論,維持件數加倍列計。 (四)終結程序之處分經法院或抗告審以當事人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為唯一原因,廢 棄或變更而確定者,以維持論。 (五)終結程序之處分經異議或抗告後,當事人於法院或抗告審和解,而其和解內容 與原處分結果重要內容相同者,以維持論。 (六)終結程序之處分送閱後,依院長於「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填載之意見 ,重新製作之處分經法院或抗告審廢棄或變更,但送閱前之處分結果及認定之 事實、理由與最後確定裁定之結果相同,其在同一年度內者,將原辦案維持率 資料更正為正確,不在同一年度內者,就該件以維持論,維持件數加倍列計。 (七)經司法院函釋應視為維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第1條,司法事務官所做的處分經異議或抗告發回裁判結果的判定如下: (一) 如果處分結果在經過法院或抗告審部分維持、部分廢棄之後確定,則每件案件計算為0.5件。 (二) 如果處分結果因為法令變更、新增不及適用或院解、會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判、判例或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的變更或新增而廢棄或變更,且這些原因是唯一的原因,則計算為維持。 (三) 如果處分雖然在經過法院或抗告審廢棄或變更,但是原處分結果及其認定的事實、理由與最後確定的裁定結果相同,且在同一年度內,則校正原辦案維持率資料為正確,如果不在同一年度內,則計算為維持並加倍列計。 (四) 如果處分在經過法院或抗告審後因當事人提出新事實、新證據而廢棄或變更,則計算為維持。 (五) 如果處分在經過異議或抗告後,當事人在法院或抗告審和解,且和解內容與原處分結果的重要內容相同,則計算為維持。 (六) 如果處分在送閱後,依據院長在「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審閱表」填載的意見重新製作,並經過法院或抗告審廢棄或變更,但是送閱前的處分結果及其認定的事實、理由與最後確定的裁定結果相同,且在同一年度內,則校正原辦案維持率資料為正確,如果不在同一年度內,則計算為維持並加倍列計。 (七) 如果處分經由司法院函釋視為維持,則計算為維持。 這些規定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釋字第748號解釋涉及法院審查異議或抗告處分的情況,並討論處分被法院部分維持、部分廢棄或變更的情況,以及判定何種情況下應該計算為維持。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異議名詞
  • 抗告名詞
  • 裁判名詞
  • 法令名詞
  • 判例名詞
  • 民事庭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證據名詞
  • 和解名詞
  • 函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事務官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第 1 條規定:「一、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經異議或抗告發回裁判結果之認定如下: (一)終結程序之處分經法院或抗告審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