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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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終結程序之處分經廢棄或變更且全案確定時,原股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應在統計 人員登記前,將全部卷宗或裁定正本,送請各法院指派之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查 閱,如有前點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時,應即書具理由,連同卷宗或裁定正本 ,送請院長核定,經核定者,就該件以維持論,並送統計室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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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計算辦案維持率是根據《司法行政統計年報編製作業要點》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的。根據該要點第2條的規定,當終結程序的處分被廢棄或變更,並且全案確定時,原股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應在統計人員登記之前,將全部卷宗或裁定正本送請相應的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查閱。如果符合第二項至第七項中的情況之一,應立即書具理由,連同卷宗或裁定正本,送請院長核定。經核定後,該件案件就可以被視為維持,並送統計室登記。 參考資料:司法行政統計年報編製作業要點(核釋字第0980630076號)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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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