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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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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辯護人羈押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審判中由法院依職權限制書偵查中僅檢察官得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或補發限制書。司法警察機關僅得透過檢察官聲請,不得逕向法院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1. 限制書核發的主體:審判中的案件,限制書應由法院依職權核發;而偵查中的案件,僅有檢察官得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或補發限制書。 2. 司法警察機關的申請:司法警察機關只能透過檢察官的聲請來申請限制書,不得直接向法院提出限制書的申請。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34條之1

  • 辯護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名詞
  • 限制書名詞
  • 偵查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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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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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審判中由法院依職權核發限制書;偵查中僅檢察官得聲請該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