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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6.23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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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人被告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通信案件,自應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確實審查是否具法定限制原因及符合比例原則,以保障被告之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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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所謂「事證」,應有具體事實及證據。如僅係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無具體事實及證據者,即不得遽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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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第三十四條僅以辯護人人身自由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為規範對象,至於人身自由未受拘束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本得與之自由接見或互通書信,而無該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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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應用限制書之規定,於限制辯護人羈押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時,始有適用。至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得限制,自無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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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辯護人羈押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審判中由法院依職權限制書偵查中僅檢察官得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或補發限制書。司法警察機關僅得透過檢察官聲請,不得逕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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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受理聲請發或補發限制書案件,應隨到隨分,並確實載明收案之年月日及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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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發或補發限制書前,認有必要時,得先聽取當事人或被聲請限制辯護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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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發或補發限制書之程序,因偵查中特重急迫性及隱密性,應立即處理且審查內容不得公開;又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限制辯護人羈押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必要,尚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無須嚴格證明,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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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前段聲請限制,固無法院應於一定時間內審之規定,偵查具有時效性,法官仍宜儘速妥適辦理。同項但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之規定,係法院辦理審查之最長時限,法官亦宜儘速妥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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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官對於檢察官聲請發或補發限制書,認有必要時,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簡便方式,通知檢察官補正,並作成紀錄備查,或逕行核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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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官對於聲請發或補發限制書案件,應審核聲請書有無就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為具體之記載,尤應注意有無提出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其僅抄錄法條規定,或為抽象、空泛之記載者,不得遽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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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院受理補發限制書案件,應注意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但書所稱之急迫情形,及檢察官是否於為必要之處分後二十四小時內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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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院對於發或補發限制書之聲請,得逕於聲請書上核復。書記官應依法官准駁之批示,辦理後續事宜:(一)法官核准簽發者,應即時製作限制書,由法官簽名。(二)法官駁回聲請者,應即時製作駁回通知書,另將聲請書影印,原本存查。(三)法官一部准許、一部駁回者,得僅在限制書備註欄內記載「其餘聲請駁回」,毋庸另為駁回之通知。 限制書及駁回通知書,應分別送達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駁回聲請者,聲請書影本,僅送達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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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院發或補發限制書,均應記載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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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辯護人之姓名」,係指接見或互通書信權利受限制之辯護人,不及於未受限制之辯護人。被告有數辯護人者,法院應具體審酌各辯護人是否有應予限制之原因及必要,並將有限制原因及必要之辯護人姓名記載於限制書。被告有數人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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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具體之限制方法」,即係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理由書所謂之限制方式及期間。至應採何種限制方法,偵查中應參酌檢察官於聲請書所記載具體之限制方法及理由,必依據檢察官之意見,法官宜審酌個案情形,為適當且具體明確之決定。另為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於羈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如僅予以監看而不與聞,參酌同號解釋意旨,尚未侵害其憲法保障之訴訟權,非屬本款之限制方法,毋庸經法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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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款「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應視下列情形為不同之記載:(一)如限制書係以法院裁定為之者,依本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三款提起抗告救濟之;(二)如限制書係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所為者,依本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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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法對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發或補發限制書,並無次數之限制。檢察官對於聲請經駁回,或限制書已因所定期間屆滿而失效者,如認有應予限制之新事證,自得據以重新聲請,法院仍得予以審核,不生一事不再理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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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法院受理依本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聲請時,應具體審檢察官之指定,是否符合急迫情形且具有正當理由;其指定之時間及場所是否合理、妥適;有無妨害被告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6.2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