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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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院核發或補發限制書,均應記載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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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法院核發或補發限制書時,應詳細記載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1第2項所列的各項事項。
- 核名詞
- 限制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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