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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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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院發或補發限制書,均應記載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法院核發或補發限制書時,應詳細記載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1第2項所列的各項事項。

  • 名詞
  • 限制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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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法院核發或補發限制書,均應記載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