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

快速跳轉

十三、法院對於發或補發限制書之聲請,得逕於聲請書上核復。書記官應依法官准駁之批示,辦理後續事宜:(一)法官核准簽發者,應即時製作限制書,由法官簽名。(二)法官駁回聲請者,應即時製作駁回通知書,另將聲請書影印,原本存查。(三)法官一部准許、一部駁回者,得僅在限制書備註欄內記載「其餘聲請駁回」,毋庸另為駁回之通知。 限制書及駁回通知書,應分別送達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駁回聲請者,聲請書影本,僅送達檢察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法院對於核發或補發限制書之聲請,可以直接在聲請書上核復。書記官應根據法官的批示,進行後續事務,包括核准簽發限制書、駁回聲請或是准許部分聲請。核准簽發限制書的情況下,法官應立即製作限制書並簽名。駁回聲請的情況下,法官應立即製作駁回通知書,並將聲請書影印留存。如果法官准許部分聲請,可以在限制書的備註欄內記載「其餘聲請駁回」,不必再另行通知駁回。 根據這條法條的範例,限制書和駁回通知書應分別送達給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和被告。而對於駁回聲請的情況,只需將聲請書的影本送達給檢察官即可。 參考資料: 司法院發布之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名詞
  • 限制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駁回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十三、法院對於核發或補發限制書之聲請,得逕於聲請書上核復。書記官應依法官准駁之批示,辦理後續事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