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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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院受理補發限制書案件,應注意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但書所稱之急迫情形,及檢察官是否於為必要之處分後二十四小時內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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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裁判書中的內容,沒有提到《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相關法規內容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或相關參考資料。
- 限制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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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