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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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核發或補發限制書前,認有必要時,得先聽取當事人或被聲請限制辯護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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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在核發或補發限制書之前,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先聽取當事人或被聲請限制辯護人的意見。 這可以確保法院在做出相關決定時充分考慮當事人和辯護人的觀點。具體來說,當法院覺得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是必要的,就需要先聽取當事人或被聲請的辯護人的意見,以確定是否真的需要這樣的限制。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公平和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依據資料,這項規定可以在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3款中找到。根據這一款的規定,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近或互通書信之裁定,不在不得抗告之限。這意味著如果法院做出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的相關裁定,被限制的辯護人是可以提出抗告的。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404條第3款
- 核名詞
- 限制書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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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