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6

快速跳轉

十六、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具體之限制方法」,即係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理由書所謂之限制方式及期間。至應採何種限制方法,偵查中應參酌檢察官於聲請書所記載具體之限制方法及理由,必依據檢察官之意見,法官宜審酌個案情形,為適當且具體明確之決定。另為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於羈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如僅予以監看而不與聞,參酌同號解釋意旨,尚未侵害其憲法保障之訴訟權,非屬本款之限制方法,毋庸經法院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的限制方法和期間應根據檢察官在聲請書中所記載的具體限制方法和理由進行審酌,但法官不必完全遵從檢察官的意見,應考慮個案情況,做出適當且具體明確的決定。此外,為維持看守所的秩序,如果在羈押期間被告與他們的辯護人接見時只是監看而沒有竊聽,參考相同號解釋的精神,這不會侵害他們的憲法保障訴訟權,因此不屬於該限制方法的範疇,無需法院作出限制。

  • 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四號釋字/憲判
  • 解釋理由書名詞
  • 偵查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審酌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憲法法規
  • 訴訟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規定:「十六、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具體之限制方法」,即係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理由書所謂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