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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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前段聲請限制,固無法院應於一定時間內審核之規定,惟因偵查具有時效性,法官仍宜儘速妥適辦理。同項但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之規定,係法院辦理審查之最長時限,法官亦宜儘速妥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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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檢察官聲請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檢察官在辦理案件時,如認為有必要限制辯護人的接見和通信權利,可向法院提出聲請。 2. 審查時限:雖然法院在一定時間內審核該聲請的規定並未明確,但由於偵查具有時效性,法官仍應儘速且適當地處理該聲請。 3. 核復時限:法院應在受理該聲請後的四十八小時內做出核復的決定。這是法院處理審查程序的最長時限,法官也應儘速且適當地辦理核復程序。 根據這些規定,法官在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的案件中,應根據檢察官的聲請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儘量在最短的時間內進行審核和核復程序。這樣可以確保偵查的時效性,同時也保護被告的權益。
- 核名詞
- 惟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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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