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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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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習: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所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 (二)發表論文:指在各大學、學院、學系或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制之出版品所發表之論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2條的定義,研習指的是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所舉辦的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發表論文則指在各大學、學院、學系或研究所出版的學術刊物,或發行於全國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制度的出版品所發表的論文。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2條:https://law.moj.gov.tw/FULLTEXT.aspx?GUID=AA0A1D2C-D448-4D9D-ACA1-6BB2704900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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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習: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所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