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習: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所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 (二)發表論文:指在各大學、學院、學系或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制之出版品所發表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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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習: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所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 (二)發表論文:指在各大學、學院、學系或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制之出版品所發表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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