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 異動日期:102 年 06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辦理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之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習: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所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 (二)發表論文:指在各大學、學院、學系或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制之出版品所發表之論文。

三、法官向司法院申請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八年內著有與憲法行政法學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 (二)完成司法院舉辦之培訓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理論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書。 (三)三年內參加與行政法學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 (四)三年內受邀擔任與行政法學有關研習之講授者或專題報告人,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 (五)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行政法學有關之課程,已取得四學分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 (六)現兼任或三年內曾任公立或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法律系所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並教授行政法學有關科目一年以上。 (七)三年內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三篇以上或二萬字以上論文二篇以上。 (八)三年內著有與行政法學有關之研究報告,並經司法院發行之司法研究年報收錄刊登。 (九)五年內曾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並製作行政訴訟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 (十)三年內參加與行政法學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四十小時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

四、前點情形,應提出之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款申請者,應提出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及論文。 (二)依第二款至第四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一萬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三)依第五款、第十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已發表之論文。(四)依第六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第七款申請者,應提出已發表之論文。 (六)依第八款申請者,應提出刊登該報告之司法研究年報。 (七)依第九款申請者,應提出裁判書類。

五、司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先初步形式審文件是否齊備;未備齊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六、司法院應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資深法官或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就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之申請,辦理初審。 前項初審由委員二人分別審查,以均達七十分為及格,如委員有一人評定為不及格者,應送請第三位委員審查,以其平均分數達七十分為及格。

七、司法院應將初審及格者列冊,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必要時,並得將初審及格者辦案情形等相關資料,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考。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司法院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

八、取得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者,自證明書發之日起,每三年換發一次。未遵期申請換發及申請後未獲換發者,其證明書喪失效力。 申請換發證明書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最近三年內參加與行政法學相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或最近三年內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或於取得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後另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一之相關紀錄、證明文件、已發表之論文或裁判書類,向司法院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