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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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院應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資深法官或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就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之申請,辦理初審。 前項初審由委員二人分別審查,以均達七十分為及格,如委員有一人評定為不及格者,應送請第三位委員審查,以其平均分數達七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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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條內容,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6條規定了司法院應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資深法官或學者、專家作為審查委員來辦理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的申請。初審由兩位委員分別審查,並需達到70分及格,如果有一位委員評定為不及格,則需請第三位委員審查,以三位委員平均分數達到70分及格。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的申請能夠經過多位具有相應背景和專業知識的人士進行評估和審查,以確保申請的質量和公正性。具體的申請辦法和審查標準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實施細則或指引文件,以瞭解更多詳細的程序和要求。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 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6條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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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