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司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先初步形式審核文件是否齊備;未備齊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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