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司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先初步形式審核文件是否齊備;未備齊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申請視為撤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5條,司法院在接受申請後,會先進行初步形式審核,以確定文件是否齊備。如果文件未齊備,司法院可以給予相當期限給申請人補正。如果申請人在逾期後仍未補正,則該申請視為已經撤回。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第98年度民事駁回第5號判決,當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供必要的補正文件時,法院可依據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5條的規定,給予申請人一個補正期限。如果該申請人在補正期限內仍未提供所需文件,法院將視申請為已撤回,並不予受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