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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前點情形,應提出之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款申請者,應提出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及論文。 (二)依第二款至第四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一萬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三)依第五款、第十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已發表之論文。(四)依第六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第七款申請者,應提出已發表之論文。 (六)依第八款申請者,應提出刊登該報告之司法研究年報。 (七)依第九款申請者,應提出裁判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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