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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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情形,應提出之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款申請者,應提出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及論文。 (二)依第二款至第四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一萬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三)依第五款、第十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已發表之論文。(四)依第六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第七款申請者,應提出已發表之論文。 (六)依第八款申請者,應提出刊登該報告之司法研究年報。 (七)依第九款申請者,應提出裁判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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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四條的規定,申請人需要提供相應的文件,具體要求如下: 1. 如果是根據第一款申請者,需要提供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和論文。 2. 如果是根據第二款至第四款申請者,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並提供一萬字以上的心得報告。 3. 如果是根據第五款和第十款申請者,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和已發表的論文。 4. 如果是根據第六款申請者,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5. 如果是根據第七款申請者,需要提供已發表的論文。 6. 如果是根據第八款申請者,需要提供刊登該報告的司法研究年報。 7. 如果是根據第九款申請者,需要提供相關的裁判書類。 根據參考資料,以下是一些與這些要求有關的範例: - 如果有人申請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並基於第二款的情況,他們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在行政法學領域的研究或實踐經驗,並且需要提交一份一萬字以上的心得報告,闡述他們對行政訴訟法的理解和觀點。 - 如果有人申請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並基於第五款的情況,他們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他們在行政訴訟領域的研究成果和已發表的論文,這些論文應該與行政訴訟法相關。 - 如果有人申請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並基於第八款的情況,他們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他們所做報告刊登在司法研究年報中,這證明了他們的研究成果在專業領域的認可程度。 請注意,這些範例僅為解釋所提供文件的可能性,實際的要求和所需文件可能因不同的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根據具體的情況和最新的相關法規進行進一步了解和操作。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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