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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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向司法院申請核發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八年內著有與憲法、行政法學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 (二)完成司法院舉辦之培訓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理論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書。 (三)三年內參加與行政法學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 (四)三年內受邀擔任與行政法學有關研習之講授者或專題報告人,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 (五)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行政法學有關之課程,已取得四學分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 (六)現兼任或三年內曾任公立或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法律系所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並教授行政法學有關科目一年以上。 (七)三年內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三篇以上或二萬字以上論文二篇以上。 (八)三年內著有與行政法學有關之研究報告,並經司法院發行之司法研究年報收錄刊登。 (九)五年內曾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並製作行政訴訟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 (十)三年內參加與行政法學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四十小時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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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3條規定了法官向司法院申請核發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的資格要求,包括以下各項資格之一:(一)擁有八年內著有與憲法、行政法學相關之碩士以上學位論文;(二)完成司法院舉辦之培訓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理論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書;(三)三年內參加與行政法學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四)三年內受邀擔任與行政法學有關研習之講授者或專題報告人,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五)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行政法學有關之課程,已取得四學分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六)現兼任或三年內曾任公立或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法律系所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並教授行政法學有關科目一年以上;(七)三年內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三篇以上或二萬字以上論文二篇以上;(八)三年內著有與行政法學有關之研究報告,並經司法院發行之司法研究年報收錄刊登;(九)五年內曾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並製作行政訴訟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十)三年內參加與行政法學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四十小時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 根據上述法規及參考資料,有以下範例: - 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司法院發行的司法研究年報收錄刊登的研究報告,舉例可以是一位法官在三年內著有一份和行政法學有關的研究報告,並通過了司法院的審核並被收錄在司法研究年報上。 - 另外,參考資料還提到了三年內曾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並製作行政訴訟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的資格要求。舉例來說,一位法官在五年內曾在高等行政法院擔任法官,並製作了超過四十份行政訴訟裁判書。 這些都是法官取得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的資格要求之一,可以根據自己的個人情況選擇符合的項目來申請證明書。
- 核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憲法法規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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