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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法官向司法院申請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八年內著有與憲法行政法學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 (二)完成司法院舉辦之培訓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理論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書。 (三)三年內參加與行政法學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 (四)三年內受邀擔任與行政法學有關研習之講授者或專題報告人,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 (五)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行政法學有關之課程,已取得四學分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 (六)現兼任或三年內曾任公立或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法律系所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並教授行政法學有關科目一年以上。 (七)三年內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三篇以上或二萬字以上論文二篇以上。 (八)三年內著有與行政法學有關之研究報告,並經司法院發行之司法研究年報收錄刊登。 (九)五年內曾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並製作行政訴訟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 (十)三年內參加與行政法學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四十小時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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