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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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院應將初審及格者列冊,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必要時,並得將初審及格者辦案情形等相關資料,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考。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司法院核發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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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 7 條之規定,司法院應將初審及格者列冊,並將相關資料提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司法院將核發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給合格者。 依據《司法院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初審及格者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司法院將核發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這份證明書是行政訴訟法官資格的具體認證,證明其符合行政訴訟法官的資格要求。 舉例來說,司法院核發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給一位通過初審並經過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的法官。這份證明書將確認該法官擁有擔任行政訴訟法院法官的資格。
- 核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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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