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司法院應將初審及格者列冊,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必要時,並得將初審及格者辦案情形等相關資料,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考。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司法院核發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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