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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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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取得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者,自證明書發之日起,每三年換發一次。未遵期申請換發及申請後未獲換發者,其證明書喪失效力。 申請換發證明書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最近三年內參加與行政法學相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或最近三年內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或於取得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後另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一之相關紀錄、證明文件、已發表之論文或裁判書類,向司法院申請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8條規定,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的有效期為三年,過期未申請換發或換發未獲准的證明書將失去效力。申請換發證明書的人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提供在最近三年內參加行政法學相關研習達三十小時以上、發表與行政法學相關的一萬字以上論文、或在取得證明書後持有符合相關規定的紀錄、證明文件、已發表的論文或裁判書等。這些條件之一的相關資料來向司法院申請換發證明書。 資料來源:司法院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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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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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 8 條規定:「八、取得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者,自證明書核發之日起,每三年換發一次。未遵期申請換發及申請後未獲換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