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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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取得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者,自證明書核發之日起,每三年換發一次。未遵期申請換發及申請後未獲換發者,其證明書喪失效力。 申請換發證明書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最近三年內參加與行政法學相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或最近三年內發表與行政法學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或於取得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後另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一之相關紀錄、證明文件、已發表之論文或裁判書類,向司法院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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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第8條規定,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的有效期為三年,過期未申請換發或換發未獲准的證明書將失去效力。申請換發證明書的人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提供在最近三年內參加行政法學相關研習達三十小時以上、發表與行政法學相關的一萬字以上論文、或在取得證明書後持有符合相關規定的紀錄、證明文件、已發表的論文或裁判書等。這些條件之一的相關資料來向司法院申請換發證明書。 資料來源:司法院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核發要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核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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