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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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設置者應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管理,並要求使用者之密碼長度及複雜度;使用者通行密碼之更新周期,由設置者視運用系統及安全管理需求決定,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具有系統存取特別權限之人員,應建立使用人員名冊,加強安全控管,並縮短通行密碼更新周期。 資訊之存取紀錄,應保留一定期間,並限制紀錄之存取活動,以維持其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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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13條,設置者應該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的管理,包括要求使用者使用較長且較複雜的密碼。使用者通行密碼的更新週期應由設置者根據系統運用和安全管理的需求來決定,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對於具有系統存取特別權限的人員,應該建立使用人員名冊,加強對他們的安全控管,並縮短他們的通行密碼更新週期。 此外,資訊的存取紀錄應該保留一定的時間,並限制存取紀錄的存取活動,以確保紀錄的完整性。 參考資料: - 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 (https://www.mohw.gov.tw/cp-2599-617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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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