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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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設置者對生物資料庫資訊系統之建置與維護之承作者,應規範及限制其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並嚴禁核發長期之系統辨識碼及通行密碼;承作者執行建置維護作業,應在設置者所屬人員監督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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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14條,設置者對生物資料庫資訊系統的建置和維護之承作者,應該限制其可接觸的系統和資料範圍,並且禁止核發長期的系統辨識碼和通行密碼。同時,承作者在進行建置和維護作業時,應該在設置者所屬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生物資料庫的資訊安全,並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或使用。設置者對承作者進行管制和監督的要求,有助於確保系統和資料的安全性。此外,禁止核發長期的系統辨識碼和通行密碼,可以降低未經授權存取的風險。 參考資料: - 「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行政院衛生署,2010年8月12日修正 - 行政院衛生署人事資訊管理端統憑證章程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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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