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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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生物資料庫各項資料、資訊之安全措施,應依參與者之同意範圍,進行不同等級之保護,並依同意書之變更,更改至適當等級。若因同意書之變更致應銷毀其資料時,應以不可回復之方式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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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15條,資料庫的各項資料和資訊應根據參與者的同意範圍進行不同等級的保護。如果同意書發生變更,則需要相應地更新保護措施,以確保資料的適當等級保護。如果需要銷毀資料,則應以不可回復的方式進行銷毀。這條條款強調了對於參與者隱私權的保護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隱私。沒有提供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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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