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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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生物資料庫各項資訊設備移出設置者時,應經資訊安全管理主管人員之核定,始得放行。 各項儲存設備報廢時,應核定其堪用狀況後,始得辦理報廢。 發現有不明人士,未經許可擅接網路之情事,應立即通知。 重要之資訊設備,必須上鎖,且保存於合於電腦機房安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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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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