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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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真實表示原則) 事業就商品(服務)促銷廣告應善盡真實表示義務,並確保促銷內容與實際提供情形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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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條,事業在商品(服務)促銷廣告中有義務提供真實表示,並確保促銷內容與實際提供情形相符。這表示廣告所宣稱的促銷內容應該是真實的,並且不能與實際情況不符。公平交易委員會將根據這個原則來處理涉及促銷廣告的案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商店在促銷廣告中宣稱某個產品的價格打折,但實際上並沒有打折,或者打折的價格與廣告中宣稱的不符,這就違反了真實表示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根據這個原則對該商店進行處罰或要求其改正行為,以確保促銷廣告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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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