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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許可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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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依前點規定發給設立許可文書時,應附記下列事項: (一)基金會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向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陳報本院備查。 (二)基金會完成登記後,應即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並將扣繳單位編號陳報本院備查。 (三)捐助人應於基金會完成設立登記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轉基金會所有,以基金會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於金融機構,並陳報本院備。 (四)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報請本院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院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許可要點第7條的規定,有以下要點: 1.基金會在收到設立許可文書後,必須在30天內向所在地法院申請登記。完成登記後,在30天內將登記證書的影本提交給司法院備查。 2.基金會完成登記後,應立即向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扣繳單位。同時,將扣繳單位的編號提交給司法院備查。 3.捐助人應在基金會完成設立登記後的90天內,將所有的捐助財產全部轉移給基金會。捐贈的財產必須以基金會的名義登記,或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同時,要將相關資料提交給司法院核備。 4.如果設立許可的事項有變更,必須報請司法院許可。完成許可後的30天內,必須向所在地法院進行變更登記。在獲得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後的10天內,將該登記證書的影本提交給司法院和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以上解釋依據司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許可要點第7條的法規,並參考了最新的相關資料。

  • 設立登記名詞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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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許可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許可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本院依前點規定發給設立許可文書時,應附記下列事項: (一)基金會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許可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