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許可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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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受理申請設立基金會,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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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許可要點第6條的規定,當司法院審查並許可設立該基金會後,將會提供設立許可文書給申請人,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後,返回兩份給申請人,並保留一份作為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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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