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許可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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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審查基金會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設立目的非關法律扶助事務或不合公益者。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合者。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五)本院為前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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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許可要點第5條指出,審查基金會設立申請時,應考慮捐助財產是否足以實現設立目的和業務宗旨。根據該條,以下情況不予許可設立: 1. 設立目的與法律扶助事務無關或不符合公益要求。 2. 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 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相符。 4. 經辦的業務以營利為目的。 5. 在做出上述處罰之前,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的規定給予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這些條件是用來確保設立的財團法人符合法律規定,並對公眾有益。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法律系教授於2015年出版的《財團法人設立與管理》一書中提到了類似的規定,強調財團法人應定期受理檢查,確保其業務和運作符合法律的要求,並且應由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另外,該書還提到,設立財團法人時應遵循公益原則,並要求明確記載設立目的、業務範圍和管理規定等內容。
- 審酌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第一百零二條條文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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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