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許可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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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本院申請設立許可,應備具下列文件乙式三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及組織章程正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財團法人之印鑑。 (五)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董事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印鑑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七)監事名冊、願任監事同意書、印鑑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八)捐助人同意於基金會獲准設立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基金會所有之承諾書。 (九)年度業務計畫。 (十)年度經費預算。 前項情形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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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許可要點第 4 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時需準備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捐助及組織章程正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財團法人之印鑑。 五、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董事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印鑑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七、監事名冊、願任監事同意書、印鑑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八、捐助人同意於基金會獲准設立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基金會所有之承諾書。 九、年度業務計畫。 十、年度經費預算。 根據法規,若提交的文件有缺漏,申請人會被通知限期補正,若逾期未補正,申請將被駁回。 參考資料:司法院判決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許可要點第 4 條
- 法人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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