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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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第三條部分: (一)告訴代理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均屬本法第三條所稱之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之人。 (二)本法第三條所謂誠信原則指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之人,行使訴訟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以損害其他訴訟行為人之利益或延滯訴訟程序為主要目的。 (三)被告或自訴人在場時,證人已由法院(法官)合法訊問,且經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在場之被告或自訴人雖未親自詰問,但無任何主張或異議,除有新事證足認證人陳述不明確而有再行詰問之必要者外,被告、自訴人或代理人、辯護人於嗣後審理中或提起上訴時,意圖延滯訴訟,就同一證人再行聲請傳喚,即屬違反本法第三條之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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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三條的內容以及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第三條規定了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者在訴訟中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濫用訴訟程序上的權利,也不得無故延滯訴訟。這是為了防止相關人員恣意、濫用權利、有意或無意延遲訴訟的順利審理。 2. 根據引述的資料,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立法意旨在禁止相關人員恣意、濫用力量,並有意或無意延遲訴訟的結束。此外,案件的切割或合併、審理範圍的控制、司法資源的分配和支援都是審判的關鍵,以確保審判既妥善又迅速。另外,檢察官在案件移送後已成為訴訟當事人之一,也受到相同的規範。 3. 第三條中提到的審判法院在人力資源方面比檢察官相對較少,尤其是在第一審中,即使是合議庭也只有三名法官。相比之下,檢察官在承辦繁雜案件方面並沒有困難,因為他們可以依靠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和檢察事務官的支援。然而,如果案件太複雜以致無法迅速處理,特別是在加上其他繁雜案件的追加起訴的情況下,將對審判法院的人力資源造成負擔,導致訴訟延遲。 總結而言,根據這些資料,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三條的適用應該注重以下事項: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者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濫用訴訟程序上的權利,也不得無故延滯訴訟。 - 檢察官在案件移送後也成為訴訟當事人之一,同樣受到該原則的約束。 - 審判法院在人力資源方面相對較少,應合理規劃案件的切割或合併,控制審理範圍並適當分配和支援司法資源,以確保審判的妥善和迅速進行。
- 告訴代理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誠信原則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詰問名詞
- 異議名詞
- 認證名詞
- 嗣名詞
- 上訴名詞
- 意圖名詞
- 傳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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