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關於第三條部分: (一)告訴代理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均屬本法第三條所稱之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之人。 (二)本法第三條所謂誠信原則指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之人,行使訴訟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以損害其他訴訟行為人之利益或延滯訴訟程序為主要目的。 (三)被告或自訴人在場時,證人已由法院(法官)合法訊問,且經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在場之被告或自訴人雖未親自詰問,但無任何主張或異議,除有新事證足認證人陳述不明確而有再行詰問之必要者外,被告、自訴人或代理人、辯護人於嗣後審理中或提起上訴時,意圖延滯訴訟,就同一證人再行聲請傳喚,即屬違反本法第三條之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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