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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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第六條部分: 本法第六條係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無罪推定原則所為之闡釋,以宣示無罪推定原則之重要性。法院於審理具體案件時,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者,仍應援引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為判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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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的解釋,該條款主要是強調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的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性。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如果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被告的犯罪行為並應諭知無罪的判決,仍然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作為判決的依據。這表示即使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法院仍應裁定被告無罪。
-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無罪推定原則名詞
- 宣示名詞
- 被告名詞
- 諭知名詞
- 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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