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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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輪值候審戒護法警執行安全檢查前,應先核對被告年籍資料、涉犯案由,安全檢查完畢後,於被告新收簿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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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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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被告名詞
- 年籍資料名詞
- 案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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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