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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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所犯為毒品或重大案件之被告,有事實足以懷疑其身體私密處藏匿毒品或其他危險物品者,應請其自行拿出,如拒絕時,得檢查其私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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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 4 條規定,對於所犯為毒品或重大案件之被告,若有事實足以懷疑其身體私密處藏匿毒品或其他危險物品,應先要求被告自行拿出該物品,若被告拒絕時,有權進行檢查被告的私密處。 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資料所得出的結論,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 4 條規定,對於被告有可能藏匿毒品或其他危險物品的情況,法警可以要求被告自行拿出該物品。如果被告拒絕合作,法警擁有檢查被告的私密處的權利。 參考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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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