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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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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所犯為毒品或重大案件之被告,有事實足以懷疑其身體私密處藏匿毒品或其他危險物品者,應請其自行拿出,如拒絕時,得檢查其私密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 4 條規定,對於所犯為毒品或重大案件之被告,若有事實足以懷疑其身體私密處藏匿毒品或其他危險物品,應先要求被告自行拿出該物品,若被告拒絕時,有權進行檢查被告的私密處。 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資料所得出的結論,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 4 條規定,對於被告有可能藏匿毒品或其他危險物品的情況,法警可以要求被告自行拿出該物品。如果被告拒絕合作,法警擁有檢查被告的私密處的權利。 參考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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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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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對於所犯為毒品或重大案件之被告,有事實足以懷疑其身體私密處藏匿毒品或其他危險物品者,應請其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