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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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安全檢查時,應注意被告所著衣物之領、袖、襟、口袋及縫綴等處,如疑有危害身體或安全秩序之物件藏匿其內,應請其自行拿出,如無法拿出,得解縫檢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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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3條,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特別注意被告所穿的衣物,包括領口、袖口、襟口、口袋和縫綴等處。如果懷疑衣物內藏有可能危害身體或安全秩序的物品,應要求被告自行取出。如果被告無法自行取出,可以進行解縫檢查。具體範例則需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相關資料。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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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