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院法警正確執行新收被告及庭訊後諭知交保、責付者之安全檢查勤務有所依循,制訂本注意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6.0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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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輪值候審戒護法警接收新收被告或庭訊後諭知交保、責付之被告,於送入戒護場所之候訊室、候保室前,應檢查其有無攜帶違禁品、危險品、藥物或其他有危害身體或安全秩序之虞之物品,執行安全檢查之方法,應視個案之需要為之,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三、執行安全檢查時,應注意被告所著衣物之領、袖、襟、口袋及縫綴等處,如疑有危害身體或安全秩序之物件藏匿其內,應請其自行拿出,如無法拿出,得解縫檢查之。
四、對於所犯為毒品或重大案件之被告,有事實足以懷疑其身體私密處藏匿毒品或其他危險物品者,應請其自行拿出,如拒絕時,得檢查其私密處。
五、輪值候審戒護法警執行安全檢查前,應先核對被告年籍資料、涉犯案由,安全檢查完畢後,於被告新收簿簽名。
六、被告為女性者,應由女法警執行安全檢查。
七、本注意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八、本注意要點,經奉 院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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