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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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輪值候審戒護法警接收新收被告或庭訊後諭知交保、責付之被告,於送入戒護場所之候訊室、候保室前,應檢查其有無攜帶違禁品、危險品、藥物或其他有危害身體或安全秩序之虞之物品,執行安全檢查之方法,應視個案之需要為之,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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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2條,輪值候審戒護法警在接收新收被告或庭訊後諭知交保、責付之被告前,應對其進行安全檢查,以確認其是否攜帶違禁品、危險品、藥物或其他可能對身體或安全秩序造成危害的物品。檢查的方法應根據個案的需要進行,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2671號判決 在這份判決書中,被告在庭訊前被要求接受安全檢查,以確認其是否攜帶任何危險物品。檢查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法庭的秩序和參與者的安全。根據判決書,法院認為這樣的安全檢查是合法且必要的,可以在特定情況下適用。 參考資料: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相關注意事項 這份注意事項提供了關於候審戒護被告安全檢查的詳細指引。根據這份指引,輪值候審戒護法警在進行安全檢查時,應根據個案的需要選擇適當的檢查方法,例如手動搜身、行李檢查或金屬探測器檢查。此外,法警應遵守比例原則,以確保檢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 被告名詞
- 諭知名詞
- 責付名詞
- 攜帶名詞
- 比例原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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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