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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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互選之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委員代表任期,與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相同。 委員代表出缺、審級調動或出國進修達六個月以上,原以票選行之者,應按得票數高低順序,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原以推選行之者,應由人事審議委員會重行決議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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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第6條,委員代表的任期應與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相同。如果委員代表出缺、審級調動或出國進修時間超過六個月,原本由選舉產生的委員代表應依照得票數高低的順序進行遞補,直到原任期屆滿為止。而原本由推選產生的委員代表則應由人事審議委員會重新決議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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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