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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8.26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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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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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名額如下: (一)高等法院代表一人。 (二)地方法院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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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之選舉,以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為選舉人,人事審議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代表為被選舉人,由人事處製作空白選票,於每屆人事審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該屆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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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依推選行之者,由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之,並記明於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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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互選之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委員代表任期,與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相同。 委員代表出缺、審級調動或出國進修達六個月以上,原以票選行之者,應按得票數高低順序,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原以推選行之者,應由人事審議委員會重行決議推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8.2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