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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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名額如下: (一)高等法院代表一人。 (二)地方法院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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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進行互選的相關法規。因此,無法對問題進行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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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