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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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之選舉,以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為選舉人,人事審議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代表為被選舉人,由人事處製作空白選票,於每屆人事審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該屆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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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前述法规的第3条规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的选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为选举人,人事審議委員會的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法官为被选举人,以无记名单一票制进行选举。另一种是根据该届人事審議委員会的决议,通过推举方式进行选举。对于此规定的具体实施情况,目前尚无相关的参考资料可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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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