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依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依推選行之者,由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之,並記明於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第4條規定,表示根據票選結果,得票數最高者當選,對於得票數相同的情況,則以抽籤方式進行決定。而關於推選行為,則由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決議,並在紀錄中明確記明相關內容。 參考資料: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法令辦理原則 (民國108 年7月25日),檢自https://www.judicial.gov.tw/lawverdict/system/sysDownLoad.jsp?id=273&p=WP1598334422440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法令辦法 (民國108 年3月8日),檢自https://www.judicial.gov.tw/lawverdict/system/sysDownLoad.jsp?id=18064&p=WP1598334422440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