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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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選或推選結果,應當場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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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第 5 條規定,票選或推選結果應當場宣告。具體操作方式及相關細節我目前並不清楚,並非我的專業範疇。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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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