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第 1 條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學生學習、生活及受教權益,增進校園和諧,協助大學及專科學校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相關規定,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據以審核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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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學生學習、生活及受教權益,增進校園和諧,協助大學及專科學校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相關規定,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據以審核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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